办理程序:1、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企业核准名称通知书;验资报告;营业场所证明)等材料。2、市旅游局审核申请材料,实地核实营业场所,报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设立旅行社条件:1、有固定的营业场所。2、必要的营业设施。3、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证书。4、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同时,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二)国内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旅行社申请书;(二)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旅行社章程;(四)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五)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六)经营场所证明;(七)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办理依据: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辽宁省旅游管理条例》、《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办理。
主管科室:管理科
办公地点:市政府B座916房间联系电话:0416—3872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