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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改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许可


(一) 办理条件:
1、 符合国有土地转让、租赁规定(房地产开发除外);
2、 转让(改制)、租赁用地申请书;
3、 转让(改制)、租赁土地的方案(宗地位置、面积、用途、租赁期限、土地使用条件、支付租金方式和限期、双方权利和义务);
4、 宗地评估报告;
5、 宗地图;
6、 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 产权证原件(核实后退回)及复印件;
8、 出让地需要原出让合同及复印件;
9、 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 办理程序:
1、 窗口受理转让(改制)、租赁土地申请文件;
2、 主管局长签批,利用处办理;
3、 处务会集体会审;
4、 与地籍处联合现场勘察;
5、 分局起草拟订租赁方案;
6、 局务会会审;
7、 有关人员及领导会签;
8、 报市政府签批;
9、 下达供地批复;
11、 签定转让(改制)、租赁合同;
12、 返回窗口发批件;
(三)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2、《辽宁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办法》
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
(四) 处理措施:依据《锦州市国家公务员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处理。
(五) 收费标准依据锦政办发【2004】31号;锦政发【2005】57号文件收取。
(六)承诺时限:15工作日
(七)首办人:王彬
(八)联系电话:2910031
(九)办件人员能相互顶替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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