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改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许可 |
(一) 办理条件: 1、 符合国有土地转让、租赁规定(房地产开发除外); 2、 转让(改制)、租赁用地申请书; 3、 转让(改制)、租赁土地的方案(宗地位置、面积、用途、租赁期限、土地使用条件、支付租金方式和限期、双方权利和义务); 4、 宗地评估报告; 5、 宗地图; 6、 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 产权证原件(核实后退回)及复印件; 8、 出让地需要原出让合同及复印件; 9、 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 办理程序: 1、 窗口受理转让(改制)、租赁土地申请文件; 2、 主管局长签批,利用处办理; 3、 处务会集体会审; 4、 与地籍处联合现场勘察; 5、 分局起草拟订租赁方案; 6、 局务会会审; 7、 有关人员及领导会签; 8、 报市政府签批; 9、 下达供地批复; 11、 签定转让(改制)、租赁合同; 12、 返回窗口发批件; (三)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2、《辽宁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办法》 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 (四) 处理措施:依据《锦州市国家公务员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处理。 (五) 收费标准依据锦政办发【2004】31号;锦政发【2005】57号文件收取。 (六)承诺时限:15工作日 (七)首办人:王彬 (八)联系电话:2910031 (九)办件人员能相互顶替和补充。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