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兴城市古城街道出台居民十不准规定 |
一是不准乱倒垃圾,每日早7:30前和晚5:00后为垃圾排放时间,其余时间禁止排放垃圾。垃圾要装袋,罾要投放到垃圾点或流动垃圾车上,不得随意倾倒。
二是不准乱排污水,污水要排入下水管道,不得向外排放,影响他人,排放的污水中不得带有垃圾,以防堵塞下水道。不得污染墙面、地面。个体业主要严格遵守“门前四包”责任书,要保持门前干净整洁,不得将污水随意排放在街面上。冬季炉灰要排放在固定垃圾点。
三是不准店外经营,门前不得摆设摊点进行店外经营。 四是不准乱摆乱放,门前不得随意摆设商品、物品、服装模特、自行车、摩托车等,车辆要停放在统一停车点。
五是不准噪声扰民,不得制造噪音污染环境。从事营业性活动的个体业主,不得在室外安装、使用高音喇叭等音响器材,不得在室外播放音乐和广告。
六是不准乱悬乱挂,不得店外晾晒衣服、悬挂物品等,不得在建筑物及其他公共设施上悬挂物品。 七是不准乱搭乱建,未经城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乱搭乱建。
八是不准乱设招牌,店面牌匾要规范,规格为2.2米x0.7米,牌匾要安置在商店门楣上方,一店一匾,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店面招牌。
九是不准乱贴乱画,不得在店内玻璃或外墙上张贴、张挂、乱画宣传广告等,不得在建筑物、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十是不准机动车进城,早8:00至晚5:00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两轮摩托车、自行车除外)禁止进入古城。早7:00至晚6:00禁止任何车辆(执行任务的特种车除外)进入延辉门至钟鼓楼的步行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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